宁波市国资委出台《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近日,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宁波市市属国有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主要从监督管理职责、担保项目的决策程序、担保条件、担保权限与范围、风险防控等方面,对原《关于加强市属企业投资、担保管理的若干规定》(甬国资发〔2008〕18号)中有关担保管理的一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办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引导企业加强集团管控能力建设。《办法》明确了出资企业是本企业及起所属企业担保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求出资企业本级对所属企业的担保事项履行监管职责。二是进一步完善了风险防控措施。《办法》规定除企业之间的互保外,出资企业为其所属控参股企业提供超比例担保或为没有产权关系的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三是体现了简政放权的原则。对于出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内部担保,明确由出资企业负责审核和监督管理。四是建立了年度报告制度。《办法》要求出资企业定期向出资人报告企业年度担保和风险管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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